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祕密罪所稱之無故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祕密罪所稱之「無故」,是指沒有合法的理由或權限。在這個條文中,「無故」用來形容洩漏祕密的行為,意指行為人沒有法律上允許或正當的理由,就將他人的秘密洩漏出去。

具體來說,如果行為人洩漏祕密是基於法律上的權限(例如,司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依法公開祕密資料),或者是基於其他正當的理由(例如,為了防止犯罪或保護公共利益而必須公開祕密),那麼就不會構成刑法第318條之1的洩漏祕密罪。反之,如果行為人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就擅自將他人的秘密公開,就可能觸犯這條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無故」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專業術語,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詞彙。在法律條文中使用這個詞彙,是為了讓一般民眾也能夠理解法律規範的內容,而不需要深入的法律知識。然而,具體的解釋和適用,還是要依據法律解釋的原則和司法實踐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