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之4之己手犯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185條之4之己手犯(或稱親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而不能透過代理人或使用工具來間接實行。這個規定通常適用於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例如妨礙公務、毆打等。

在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中,己手犯的意義在於強調行為人必須親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不能透過其他人或機器來進行。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駕駛人透過代理人或機器來逃避法律責任,從而保障道路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例如,如果甲駕駛汽車時酒醉,導致車禍發生,那麼甲就是己手犯,因為他親自駕駛了汽車。但如果甲是透過代理人或機器來駕駛汽車,那麼他就不是己手犯,而是間接犯。然而,在實際情況中,間接犯的行為往往更難以證明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