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之4之「己手犯」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185條之4之「己手犯」是指行為人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而不是透過他人或工具來進行。在這個條文中,「己手犯」強調的是行為人必須親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且在酒醉或吸毒後的狀態下駕駛,才構成犯罪。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吸食毒品、迷幻藥、痲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酒駕和毒駕,保護行車安全。「己手犯」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行為人必須親自駕駛交通工具,而不是指使或唆使他人駕駛,這樣才能有效防止酒駕和毒駕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