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攜帶凶器而犯之者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攜帶兇器而犯之者,是指行為人攜帶兇器(如刀械、槍枝等)進行強制性交、猥褻或其他性侵害行為。這裡的「攜帶兇器」並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使用兇器,只要在犯罪過程中攜帶即可。這種行為通常會加重刑罰,因為攜帶兇器會增加犯罪的嚴重性和對被害人的威脅。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於「兇器」的定義可能會因地區和法律體系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某些地區,不僅限於傳統的武器,還包括任何可能用來造成傷害的工具或物品。因此,具體情況應參照當地法律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