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因為極度的憤怒或正義感,而在當場(即事發當時)殺害了對方。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當事人目睹不義行為,例如看到有人正在侵害無辜者,而在一時激動之下,採取了過度的暴力行為,導致對方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引起社會上的同情或理解,但仍然是違法的行為。法律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罰,通常會考慮到當事人的動機和情況,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仍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接受法律的制裁。

然而,具體的解釋和適用,還是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決定。如果你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