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不受理意思

公訴不受理,又稱為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案件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者案件有其他原因不應提起公訴,因而決定不將案件移送至法院進行審判的一種法律程式。

不起訴處分的種類包括:

  1. 絕對不起訴: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案件屬於法律規定不應起訴的情形,例如超過追訴時效、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等。

  2. 相對不起訴:檢察官認為被告雖然有犯罪嫌疑,但考量案件的情節、被告的主觀惡性、犯罪的輕重、被害人的意見等因素後,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並不表示被告無罪,只是檢察官不將案件移送至法院進行審判。如果被害人或檢察官認為不起訴處分不當,可以向法院提出再議或上訴。在某些情況下,不起訴處分也可能導致案件重新開啟偵查或審判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