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在台灣的法律中,「公然侮辱」是指在公共場所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式,對他人為侮辱的行為,例如言語上的辱罵、動作上的挑釁等。而「告訴乃論」則是指這種犯罪行為必須由被害人親自向法院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主動偵辦,除非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不能對加害人提起公訴。

因此,「公然侮辱告訴乃論」的意思就是,如果有人遭受公然侮辱,他必須自己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責任,檢察官不能自行介入調查和起訴。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那麼加害人就不會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