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管治權意思

全面管治權是中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用語,指的是中央政府對香港和澳門擁有全面的主權和管治權力。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央政府對香港和澳門的管治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 外交權:中央政府負責處理香港和澳門的外交事務,包括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關係、國際條約的簽訂和執行等。

  2. 防務權:中央政府負責香港和澳門的防務,包括軍事部署和國防建設等。

  3. 任命權:中央政府負責任命香港和澳門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4. 立法權:中央政府有權制定和修改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律,以及對香港和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監督。

  5. 司法權:中央政府對香港和澳門的司法體系有監督和管理權,包括對法官的任命和免職等。

  6. 經濟管理權:中央政府對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發展有指導和監督權,包括對外貿易、金融管理等。

全面管治權的提出,旨在強調中央政府對香港和澳門的主權和管治權力,同時也表明中央政府尊重和保障香港和澳門的高度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