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第41a條年假是什麼意思

香港的《僱傭條例》第41A條是關於僱員有權享受年假(annual leave)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僱員在完成連續服務滿12個月後,有權獲得有薪年假。年假的目的是為了讓僱員在一年中得到休息和放鬆,同時也是對他們工作的一種獎勵。

第41A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1. 僱員在完成連續服務滿12個月後,有權獲得至少7天的有薪年假。
  2. 如果僱員的連續服務超過12個月,他們有權獲得額外的年假,具體天數取決於他們的服務年資。例如,完成連續服務滿15年後,僱員有權獲得至少14天的有薪年假。
  3. 年假可以分開使用,但必須在相關的假期年度內使用。
  4. 僱員在放取年假時,應獲得其正常工資。
  5. 僱主和僱員可以協商,讓僱員獲得超過法定要求的年假。

請注意,這些規定是香港《僱傭條例》的一部分,具體內容可能會隨著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化。如果你需要最新的資訊,建議直接查閱香港法例或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