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是什麼意思

"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這個詞彙通常出現在法律檔案或法院程式中,特別是在訴訟程式中。這個詞彙的意思是要求當事人按照最初起訴或答辯時確定的法律地位來陳述他們的訴求或抗辯。

在法律程式中,當一個案件最初提交給法院時,每個當事人都會被賦予一個特定的訴訟地位。例如,起訴的一方(原告)會提出他們的訴求,而另一方(被告)則會提出他們的答辯。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改變,例如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或答辯,或者可能會加入新的當事人。

當要求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時,意味著法院要求當事人回歸到最初起訴或答辯時的法律地位,並且根據這個地位來陳述他們的訴求或抗辯。這通常是用來確保法院能夠清楚地了解當事人的原始立場,並且能夠根據這些原始立場來作出判決。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最初是由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賠償,而被告答辯稱沒有責任賠償,那麼當法院要求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時,原告需要再次陳述他們的賠償請求,而被告則需要再次陳述他們不應賠償的立場。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能夠根據當事人最初提出的訴訟地位來作出判決,而不會受到之後可能發生的任何變化或新增的爭議點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