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合併」是什麼意思

企業併購法(Enterpris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Law)是台灣的一部法律,用於規範企業間的合併、收購和其他形式的企業結合行為。在這部法律中,「合併」通常指的是兩個或更多的企業結合成為一個新的企業,或者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使其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行為。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合併」的定義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法律的具體規定。在許多法律體系中,合併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 吸收合併(Absorption Merger):一個較大的企業吸收一個或多個較小的企業,被吸收的企業失去其獨立法人地位,成為吸收企業的一部分。
  2. 創立合併(Formation Merger):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併成為一個新的企業,原來的企業都失去其獨立法人地位。
  3. 控股公司合併(Holding Company Merger):一個企業成為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公司,被控股的企業仍然保持其獨立法人地位,但受控股公司的控制。

在企業併購法的框架下,合併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式,包括股東大會的決議、資產評估、股權交換或現金支付、債務承擔等。這些程式的目的是確保合併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時保護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如果你需要了解台灣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對「合併」的具體定義,建議您查閱該法律的官方文本,或者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因為法律條文的解釋可能會因具體情況和上下文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