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後段略以「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是什麼意思

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後段所提到的「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是指在企業併購的過程中,除了合併這種形式之外,還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讓參與併購的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繼續存在。

在企業併購中,合併是最常見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兩家或更多的公司合併成為一家新的公司,原有的公司將會失去其法律地位。然而,除了合併之外,還有其他形式的併購,例如:

  1. 購買與出售:一家公司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資產或股份,但被購買的公司仍然存在,只是其所有權轉移到了購買的公司。

  2. 控股公司結構:一家公司成為另一家公司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擁有另一家公司的多數股權,但兩家公司仍然保持其法律地位。

  3. 吸收合併: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失去其法律地位,成為吸收公司的分支或部門。

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後段的「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是指在這些形式的併購中,至少有一家參與的公司會繼續存在,而不是像合併那樣失去其法律地位。這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併購策略和選擇,以達到其商業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