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意思自治原則

仲裁意思自治原則(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Arbitration)是指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享有廣泛的自主權,可以自行決定仲裁的相關事項。這項原則體現了當事人對其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權,以及對仲裁程式的影響力。

在仲裁意思自治原則下,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以下事項:

  1. 選擇仲裁地點: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式將在何地進行。
  2. 選擇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將爭議提交給特定的仲裁機構,或者自行組建仲裁庭。
  3. 選擇仲裁員:當事人可以自行選定仲裁員,或者從仲裁機構提供的名單中選出。
  4. 決定適用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於仲裁程式和爭議解決的法律。
  5. 決定仲裁語言: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式中使用的語言。
  6. 決定仲裁規則: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特定的仲裁規則,或者自行制定仲裁程式規則。
  7. 決定仲裁裁決的內容: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裁決的具體內容或範圍。

仲裁意思自治原則的實踐中,當事人的選擇權受到一定的限制,這些限制通常來自於仲裁地的法律、國際公約(如《紐約公約》)以及仲裁機構的規則。例如,當事人不能通過仲裁協議排除某些強制性法律規範的適用,也不能違反公共政策。

總之,仲裁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控制仲裁程式的進行,這有助於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滿足當事人的特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