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意思自治

仲裁意思自治是指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決定仲裁程式和實體問題。這種自治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選擇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仲裁機構來處理爭議。這可以是國內或國際仲裁機構,也可以是臨時仲裁。

  2. 選擇仲裁員: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仲裁員,或者從仲裁機構提供的名單中選擇。他們還可以決定仲裁員的數量和組成。

  3. 制定仲裁規則: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或者自行制定仲裁程式規則。

  4. 決定適用法律: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的法律,這可以是契約締結地法、契約履行地法、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或者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法律。

  5. 決定仲裁地點: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的地點,這通常會影響適用的法律和仲裁程式。

  6. 決定仲裁語言: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程式中使用的語言。

  7. 決定仲裁裁決的執行:雖然仲裁裁決的執行通常是由法院決定的,但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定中約定執行的條件和方式。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核心原則之一,它允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商業判斷和需求來定製仲裁程式,從而提高仲裁的效率和靈活性。然而,這種自治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它必須遵守仲裁地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如《紐約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