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嗎

在許多法律體系中,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某些地區,確實存在一種稱為「先占」(occupation)或「時效取得」(adverse possession)的制度,這種制度允許一個人通過持續、公開、和平地占有某物一段時間後,獲得該物的所有權。然而,這種制度的應用通常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並且可能因地區而異。

例如,在美國,各州的時效取得法律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條件:

  1. 持續占有:占有必須持續一段特定的時間,這段時間可能從幾年到幾十年不等,具體取決於州的法律。
  2. 公開占有:占有必須是公開的,即占有者的行為必須表明他或她聲稱擁有該物。
  3. 和平占有:占有必須是和平的,即不能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或維持占有。
  4. 敵對占有:占有必須是「敵對的」,這意味著占有者必須以一種與真正所有者相反的方式行使權利。
  5. 無權占有:占有者通常必須沒有合法權利擁有該物。

即使滿足了這些條件,也不一定就能自動獲得所有權。在許多情況下,真正的所有者可以在占有者聲稱所有權之前通過法律程式挑戰占有。此外,某些類型的財產,如公共土地或屬於聯邦政府的土地,可能不受時效取得的約束。

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和德國,也有類似的制度,但具體要求和程式可能不同。例如,在法國,一個人可能需要連續占有某物至少30年,才能通過先占獲得所有權。

總之,雖然「先占」或「時效取得」的制度允許一個人通過持續、公開、和平地占有某物一段時間後獲得所有權,但這種制度的應用通常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並且可能因地區而異。在具體情況下,建議咨詢當地法律專家以獲得準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