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屬於共同正犯嗎

在刑法上,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情況。共同正犯並不僅限於直接參與犯罪行為的人,也包括那些以幫助、教唆或其他方式參與犯罪的人。然而,並不是所有幫助他人犯罪的人都是共同正犯。

要成為共同正犯,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共同故意:所有參與者都必須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即他們都明知自己參與的行為是犯罪,並且有意圖參與其中。

  2. 共同行為:所有參與者必須在犯罪行為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無論是直接實行犯罪、幫助或教唆他人犯罪。

  3. 相互關聯:每個參與者的行為必須與其他參與者的行為相互關聯,共同構成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

如果某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並且符合上述條件,那麼他可能會被視為共同正犯。然而,如果某人的參與程度較低,或者他們的行為並未與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形成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那麼他們可能會被視為從犯(accessory)或其他形式的參與者,而不是共同正犯。

具體的定義和分類會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而異,因此在討論某個特定情況時,應當參考相關法律和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