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取決於代理權的範圍和性質。在法律上,代理是指一個人(代理人)在另一個人(被代理人)的授權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行為通常會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就像被代理人自己親自做出這些行為一樣。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這意味著如果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應視為被代理人所為或所受,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代理人超出其代理權限(無權代理),則其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可能不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除非被代理人事後追認(《民法》第107條),或者第三人在善意且無過失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表見代理的規定,使該意思表示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民法》第109條)。

此外,如果代理人違反代理權限或超越代理權限,對被代理人造成損失,代理人可能需要對被代理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64條)。

總之,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主要取決於代理權的範圍和性質,以及行為是否符合代理權限。在實踐中,為了避免爭議,被代理人應當明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限,並在必要時進行書面授權。代理人則應當在代理權限內行事,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被代理人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