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見解會發生意思表示到達的效力

意思表示到達的效力是指當事人將其意思表示傳達給相對人時,該意思表示即對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意思表示到達的效力通常涉及契約的成立、權利的轉讓、遺囑的生效等法律行為。以下是有關意思表示到達效力的幾種見解:

  1. 發信主義(發信生效主義):這種見解認為,當事人將意思表示的檔案或通知發出後,即生效力。換言之,只要意思表示被寄出,不論相對人是否實際收到,都發生法律效力。這種見解較為簡便,但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為寄出的意思表示可能因郵遞錯誤或其他原因從未到達相對人。

  2. 收信主義(收信生效主義):這種見解認為,意思表示必須實際被相對人所收到,才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發生於相對人實際知悉或應該知悉該意思表示之時。這種見解較為公平,但可能較難證明相對人何時實際收到意思表示。

  3. 了解主義(了解生效主義):這種見解認為,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了解,才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發生於相對人實際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之時。這種見解要求相對人實際理解意思表示,可能較為嚴格,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涉及複雜法律關係或外文檔案)可能是必要的。

  4. 意思實現主義:這種見解認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達到其預期的效果,即發生法律效力。這種見解較為靈活,但可能會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可能採取不同的見解。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CISG)採取了接近收信主義的見解,即意思表示在達到受信人時生效。而在某些普通法系國家,可能會結合使用發信主義和收信主義,即在某些情況下(如契約成立)採用發信主義,而在其他情況下(如權利轉讓)採用收信主義。

在實踐中,意思表示到達的效力通常會受到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交易習慣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