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意思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某種權利在兩年內沒有被行使,那麼這個權利就會消滅、失效或失去法律保護。這句話通常用來描述法律上的一些期限規定,例如訴訟時效、物權的保存期間等。

例如,在民法中,有些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如果當事人在二年內沒有行使這個請求權,那麼超過二年後,對方就有權主張這個請求權已經消滅,當事人就不能再依賴這個請求權來請求法律保護或救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的權利和期限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條文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