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審理之裁定是什麼意思

"不付審理之裁定"這個詞彙似乎是中文的法律用語,直譯成英文是 "a ruling without a trial"。在法律程式中,這個詞彙可能指的是以下幾種情況之一:

  1. 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當法院認為沒有事實爭議需要審理,或者原告無法證明其案件有合理的爭議點時,可以頒布簡易判決,直接判決被告無需進行全面審理。

  2. 撤銷告訴(Dismissal):如果原告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告訴,或者告訴明顯無理或無根據,法院可以頒布撤銷告訴的裁定,終止訴訟程式,而不進行全面審理。

  3. 仲裁裁決(Arbitral Award):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同意將爭議提交給仲裁員進行裁決,而不是通過法院系統進行審理。仲裁員可以根據提交的證據和辯論做出裁決,這個過程通常比法院審理更快,也更靈活。

  4. 和解(Settlement):在訴訟開始或進行中,當事人可能會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和解協議做出裁定,終止訴訟程式,而不進行全面審理。

請注意,這個詞彙的確切含義可能會因地區和法律體系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情況下,應參考適用的法律和程式規則來確定其準確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