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是什麼意思

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或Separation of Powers)是一種政治體系,起源於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後來由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18世紀時加以闡述和普及。三權分立的概念是指將政府的權力分為三個獨立的部門: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1. 立法權:負責制定法律,通常由議會或國會行使。
  2. 行政權:負責執行法律和日常管理,通常由總統、首相或內閣行使。
  3. 司法權:負責解釋法律和裁決糾紛,通常由法院和法官行使。

三權分立的原則旨在確保沒有一個部門能夠獨攬大權,從而防止專制的發生。每一個部門都有其獨立的權力和職責,並且能夠對其他部門進行監督和制衡。例如,立法部門可以通過制定法律來限制行政部門的權力,而行政部門可以通過 veto(否決)權來反制立法部門的決定。法務部門則負責解釋法律,確保其他部門的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

三權分立的概念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政體制中得到了應用,尤其是在美國的聯邦政府體系中,三權分立被視為美國憲法的核心原則之一。然而,實際上許多政治體系中的分權程度可能因國家而異,且可能存在部門之間的權力交叉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