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是什麼意思

《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Evidence (Amendment) Ordinance 1998)是香港的一部法例,旨在修訂原有的《證據條例》(Evidence Ordinance)。這部法例的目的是為了更新和改善香港的證據法,使其更加適應當時的社會需求和科技發展。

《證據條例》是香港法例中規範刑事和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一部重要法律。證據法規範了什麼樣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如何收集和呈現證據,以及法庭如何評估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對原來的《證據條例》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其中包括:

  1. 電子證據:修訂條例對電子證據的定義和接受條件進行了明確,這意味著在法庭上接受電子郵件、簡訊、網頁內容等作為證據變得更加可行。

  2. 書面證據:修訂了書面證據的認證程式,簡化了某些情況下的認證要求。

  3. 證人陳述:對證人陳述的記錄和呈現方式進行了修改,以便更好地保護證人並提高司法效率。

  4. 專家證人:修訂了專家證人的規定,包括他們的資格認證和報告的格式。

  5. 其他修訂:還包括對證據開示(disclosure of evidence)、證人保護、證據排除規則等方面的修訂。

這些修訂旨在提高司法程式的效率,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適應科技發展帶來的變化。《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是香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一環,對於保障司法公正和維護法治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