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不起訴意思

職權不起訴,又稱為公訴不受理,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檢察官依據法律規定,自行決定不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案件。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檢察官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例如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不提起公訴的情形。

職權不起訴並不意味著被告無罪,而只是檢察官基於法律和事實的考量,決定不將案件提交給法院審理。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可能會對案件進行不起訴處分,並要求當事人進行和解、賠償或其他形式的補救措施。

職權不起訴的決定通常會受到嚴格的司法審查,以確保檢察官的決定是合法和合理的。如果當事人對職權不起訴的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要求法院重新審查案件,以確保司法公正。